国外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宽与严”
作者: 赵海益 中国税务报 2024-07-29 09:09:00

  数字技术广泛应用,平台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平台企业的诞生和发展让原本不具有商业价值的经济活动变得具有商业价值,随之催生了很多新型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如网约车、共享租赁、共享汽车等。面对数字经济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许多国家都在探索对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

  美国对偶尔使用网络平台从事经济活动取得收入不征税

  美国对平台经济的征管方式有“宽”的特点,在考虑征管方便的同时,兼顾了税收负担的合理性考量。过去,美国对网购不征收消费税,变相为电商开创了一个“避税天堂”。201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对电商征税。

  美国对个人利用平台从事经济活动而产生收入的征税原则是“抓大放小”,由网络平台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具体的平台从业人员不负有纳税申报的义务。也就是说,美国对偶尔使用网络平台从事经济活动取得收入不征税,只对超过某个最低交易金额或交易次数的经营活动征税,并且需要由网络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网约车为例,如果某网约车司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通过网络平台提供超过200次接送服务或当年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金额超过2万美元,那么该平台需要对该网约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而该网约车司机不需要进行自主申报。

  为降低网络从业人员的纳税负担,美国税法还规定,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进行准确记录,将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与经营活动支出分开核算,并允许网络平台从业人员在被征税时从经营收入中扣除其为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或支出,以有效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如,房屋所有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该房屋全部用于出租,那么该房屋所负担的房产税、维修费等都可以在征税时作为成本扣除。如果该房屋同时用于自住和出租,则可以按照自住和出租的天数比例将该房屋的费用加以划分并进行费用扣除。

  法国为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主动申报者每年减免3000欧元

  法国是欧洲国家中平台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据统计,约90%以上的法国人使用过各类平台服务,且法国是全球最大的共享房屋租赁公司爱彼迎(Airbnb)的主要服务市场之一。

  为规范并加强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2017年3月,法国国会颁布《法国共享经济税收法案》。该法案将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划分为自由职业者,要求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对其通过网络平台所获得的收入进行自主申报。法案还要求,平台运营商负有主动报告或在得到用户同意之后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同时,法案明确指出,凡一个纳税年度内通过网络平台取得收入超过3000欧元的从业人员,不论其有无其他职业,将被认定为专职从业人员,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缴纳税款。

  法国对平台经济的征管有“松”的一面。为鼓励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积极申报纳税,同时降低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法案规定为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主动申报者提供每年3000欧元的减免额,并免除平台个人用户的小额补充收入。

  澳大利亚强制网络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主动报告涉税信息

  澳大利亚对网络平台的税收监管则采用另外一种思路,表现出“硬”的态度。澳大利亚认为网络平台只不过是个人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与传统取得收入方式相比,没有必要区别对待。在税收政策方面,通过网络平台取得收入与通过传统方式取得收入不应该有所差别。对个人来讲,不管是通过平台取得的收入,还是通过传统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都应被一视同仁地看作个人的税前收入,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综合申报,进入正常的纳税渠道。

  澳大利亚税务局要求每个公民必须申请纳税人识别号,并且将纳税人识别号作为个人商业行为的主要标识,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等系统,澳大利亚税务局对个人的商业行为建立起强大的留痕体系。同时,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收入的监管,包括对纳税人通过网络平台取得收入的监管,澳大利亚建立较为完善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强制要求第三方机构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报告涉税信息,这些第三方机构包括银行、海关、房管局、雇主、网络平台等。利用第三方机构报送的信息,澳大利亚税务局可以较为轻松地获取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从而实现对纳税人收入来源的有效监管。例如,为督促优步(Uber)司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澳大利亚税务局从澳大利亚当地银行获取Uber司机的个人从业信息,直接给Uber司机从业人员发送消息要求他们进行申报纳税。

  为确保第三方机构能够忠实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澳大利亚相关税收法律制度还设立对不忠实履行报告义务的第三方机构的惩罚措施和方式。

  从各国的措施来看,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是大势所趋,也是未来国家税收监管的重点方向之一,我国已经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环境,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在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有效监管制度。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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